专利行政诉讼: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复审决定或专利无效宣告决定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。(《专利法》第41、第46条) 商标行政诉讼: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定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。(《商标法》第34、35、44、45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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